| 合规解读 |
气雾剂运输分类有新变化了!
来源:合规早报 点击数:57
2025年9月15日,联合国TDG法规第24修订版正式发布,欧洲气雾剂协会(FEA)提交提案对气雾剂产品的危险货物运输分类特殊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旨在规范气雾剂产品运输分类要求,确保其运输安全。
图1 欧洲FEA协会提出修订特殊规定63
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气雾剂分类特殊规定的重要技术变化。
一、特殊规定63的文本结构有优化
将特殊规定63的原(e)和(f)条款(均涉及气雾剂的第6.1项和8类次要危险性)合并为新的(e)条款,简化文本结构,避免重复:
图2 新的(e)条款
根据此条款,气雾剂若内装物含有第6.1项急性毒性I类包装或第8类腐蚀I类包装的成分,则禁止运输。
二、增加明确禁止运输条款
鉴于医疗行业、涂料喷漆行业出现部分气雾剂产品含有退敏爆炸物成分。例如,常见的用于治疗心绞痛的医用硝化甘油喷雾或者含有硝化纤维素的喷漆。
图3 含有退敏爆炸物成分气雾剂示例
图4 硝化甘油和硝化纤维运输分类示例
如图4所示,硝化甘油、硝化纤维会有爆炸危险或者退敏爆炸物危险。若成分含量较高,或者没有经过退敏处理,可能气雾剂产品整体会引发爆炸等危险。
故FEA提出修订原特殊规定63(f)条款,参照加压化学品的特殊规定362,引入以下禁运条件:
图5 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气雾剂禁运
友情提醒:与加压化学品的特殊规定362不同的是,加压化学品禁止是指成分不能是图5提到的危害。而FEA强调的是气雾剂内容物整体不能是图5提到的危险。
图6加压化学品特殊规定362强调是成分
尽管气雾剂和加压化学品均涵盖在GHS制度的同一章节中,部分内容相似,但它们是服务于不同用户需求的不同产品。每年售出的气雾剂中约有80%是消费品,不可再充装,最大总容量限制通常不超过1升。故气雾剂应看成内容物整体,而非成分。
三、完善气雾剂燃烧热获取方式
由于气雾剂燃烧热原来引用的ISO 13943标准仅提供定义,未提供方法,本次修订去掉了该标准,只推荐ASTM D 240和NFPA 30B。同时修订化学燃烧热可以参考已发表的科学文献或理论计算等方式,建议理论计算法:
其中,成分的燃烧热可以借助一些数据库查询,例如美国CAMEO化学物质数据库等,或者已发表文献均可参考。
四、小结
FEA提交的两份提案文件在协调气溶胶产品运输和分类规定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细化分类标准、明确禁止成分与运输条件以及更新测试与分类方法,提案不仅解决了法规与实践中的问题,还促进了国际统一与和谐以及提高了安全性与合规性。未来,TDG法规法布施这些提案的修订,气雾剂产品的运输和分类将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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