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换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复核时可以进行信息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1. 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2. 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3. 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