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流程(1)登记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2)登记办公室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登记中心进行复核审查;所有信息全部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打印“登记表”向当地登记办公室申请办理登记。 (3)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的全部信息都审核通过后,要修改信息时,需要在登记变更提交申请, 申请通过修改信息在上报后,经同意后才可解锁企业原账号的信息,才可以获得修改的权限。登记企业重新提交的信息需要进行审查,所有信息全部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打印“登记表”。 (4)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各地登记办公室向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报纸质登记材料时,只上报《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存档),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他纸质材料由登记办公室审核后自行存档。需上报登记材料包括: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2)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满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