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咨询电话设置问题1)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2)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相关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