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技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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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危化品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2月27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旧版危化品目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对照新旧危化品目录,可以发现其主要差异可以归纳如下三个方面:
一、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版危化品目录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纳了我国2013年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联合国GHS法规的具体措施之一,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具体表1所示。 表 1 新版危化品目录中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
而旧版危化品目录主要是依据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危险性分类标准,将化学品危害简单的分为爆炸品、易燃液体等7大类和17个小项,具体见表2所示。 表 2 旧版危化品目录中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
对比表1和表2,可以发现新版危化品目录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分类实现了与联合国GHS的接轨,尤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也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存储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制度,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 危化品目录结构有显著变化 在危化品目录结构方面,新版危化品目录主要有两点变化,具体如下: 1) 删除“危险货物编号”和“UN号”两列; “危险货物编号”是我国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 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编号规则,为每一种危险货物分配的一个指定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分别表示危险的类别和项别,后三位数字是在该货物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顺序号。新版危化品目录删除“危险货物编号”主要原因是GB6944-1986已经被GB 6944-2012取代,在新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采用了联合国“UN号”,旧的编号规则被废止。 而“UN号”是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在运输时所分配的一个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以简单快速 识别其危险性。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每2年会对危险性分类标准和UN编号等技术内容做一次修订,而且UN编号与化学品的运输状态、组分含量、理化特性有关,需经实验检测和专家判断才可确定,无法与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上述原因新版危化品目录删除了“UN号”,由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自行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确定UN号。 2) 新增“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 “序号”是新版危化品目录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需要注意的是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如图1所示。
图 1 新版危化品目录示例 CAS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CAS号检索。新版危化品目录增加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将被新版危化品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新版危化品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三、 危化品目录管辖的危险化学品“明减实增” 新版危化品目录共计有2828个序号,其中有CAS号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有2823种(包括148种剧毒化学品),剩余的序号中有小部分属于类属编号;而旧版危化品目录有3847个条目,其中有3081个条目为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其余条目大部分为类属编号。类属编号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一类产品,例如新版危化品目录中序号2828所对应的是“闭杯闪点不高于60℃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如果仅从危化品目录中列明的化学品数量上而言,新版危化品目录无论是纯物质还是混合物,数量都有明显减少,主要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新版《名录》删除了之前争议较大的活性碳,因为不同工艺生产的或者来自不同产地的活性碳危险性差异较大。但如前所述,由于新版危化品目录将危险化学品的含义进行了扩大,采用了联合国GHS中关于化学品危害的评估标准,将化学品的潜在或慢性健康和环境危害也纳入分类考虑,这直接导致了将大量以前未列入旧版危化品目录的化学品也归类为危险化学品,由于此类化学品数量巨大,无法做到在新版危化品目录中一一列明。 因此,对于新版危化品目录中未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按照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进行危害性的全面评估后,方可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可简单的因产品未列入新版危化品目录而判断其为非危险化学品。 |